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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2/7/9 18:13:02 浏览次数:1265 [字体: 标准]

响水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2528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地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以及公民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坚持实事求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和县本级财政决算;  

(四)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五)依法治县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重大部署;  

(六)人口、土地、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中、长期规划;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等事业的中、长期规划;  

(八)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十)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十一)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十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  

(十三)县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四)授予县级荣誉称号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确有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有财政资金投资的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  

(六)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七)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  

(八)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九)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字、调查分析资料。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按照《响水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时,提出议案或办理议案的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作出说明,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可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主任会议向下次常委会会议报告,由常委会确认。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本县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必须遵守和执行;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出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办理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应当报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越权作出决定,以及对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和提出的审议意见不办理的,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撤销有关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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