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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单秀梅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2年6月2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响水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决定:
接受单秀梅同志辞去响水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响水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